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主在孕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女职工正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那么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长至其孕休、产休或哺乳假结束之后。因此,当劳动合同期满时,雇主和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处理:1.可以续签劳动合同;2.也可以选择不续签,但需要在合同期满后办理相关的手续;3.如果有其他特殊原因,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存在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十个小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与履行或变更劳动合同有关的义务的确认申请;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调解、仲裁、诉讼或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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